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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

一、苗栗縣政府為落實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,並規範所屬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作息時間,特依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」(以下簡稱課程綱要)訂定原則。

二、啟明國民小學訂定學生在校時間(到校與放學時間)以自七時四十分起

至十五時四十分 (不含課後照顧、學習扶助方案與課後輔導課)。

除每週學習總節數限制外,學生在校時間以連續滿八小時,日課程表

為半日時,以連續滿四小時為原則;且放學時間不超過中午十二時五十

分。

三、本校學生在校時間(到校、放學與作息)之訂定,以本校配合交通狀況與

家長作息特性,並兼顧學生安全,做適當安排。

四、依據課程綱要學習節數每節上課時間,國小為四十分鐘,惟各校得視課程安排之需要,在「學習總節數」不變的原則下,彈性調整每節上課時間,以利統整與協同教學之實施。

五、本校若遇特殊情事,須臨時調整學生在校時間,得在規定時間範圍內自行

變更,惟不得影響學生上課總節數,且與相關學生家長充分溝通說明後

實施。

六、本校應依課程綱要規定,安排各學習領域及彈性學習節數,其他非學習節

數之活動,例如學校朝會、清掃、晨光活動,課間活動、午餐、午休、導

師時間等不列入學習總節數內,由各校依需要自行安排。

七、本校依原則訂定學生在校時間之相關補充規定,經校務會議審核通過

後,納入學校總體課程計畫,列為附件,並登載於學校網站公告周知

更新日期:2024-07-16
點閱次數:163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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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時間:2024-10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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