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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訊-菸害防制法教育宣導114.10.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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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告】菸害防制法修正施行宣導

依據《菸害防制法》於 112 年 3 月 22 日 修正施行之規定:
依第 15 條規定,全面禁止電子煙及其他類菸品。
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 新型態菸草產品(包含加熱菸)。
所有菸草產品皆對人體健康有害,不論使用紙菸或加熱菸,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,對身體造成危害。

法令提醒
依規定,未滿 20 歲不得吸菸。
請共同維護無菸環境,守護下一代的健康,營造清新、安全的校園與社區。


參考資料:
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|菸害防制法修正重點說明
教育部|校園菸害防制宣導專區




發布時間: 2025-10-15 11:55:52
發布單位: 啟明國小教導處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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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次更新時間: 2026-07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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