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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-公務員單純將自有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,並不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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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轉銓敘部函釋以有關公務員單純將自有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,
並不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銓敘部110年3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05334767號函辦理。
二、惟如有從事經營不動產出租等商業行為之情形時,自與公務
員服務法及相關解釋有違,公務員不得為之。


相關檔案

公務員單純將自有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,並不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-110.03.22.pdf


發布時間: 2021-03-22 14:14:33
發布單位: 啟明國小會計室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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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次更新時間: 2026-06-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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