苗栗縣通霄鎮啟明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
110年1月15日服裝儀容委員會會議訂定
110年2月24日校務會議通過
111年6月29日服裝儀容委員會會議修正
111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
一、依據:
1.教育部 109 年 8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A 號函「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」辦理。
2.依苗栗縣政府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府教特字第1100010610號函辦理。
3.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5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57600A號函辦理
二、目的:
期望學生養成注意服裝儀容整齊清潔之習慣,首要培養學生自理、自治的精神及優雅端莊的氣質,以落實生活教育為目的。
三、學生服裝之規定:
1.配合體育課時,以穿著運動服為主,遇全校性活動則以穿著運動服裝或班服為主。
2.季節交替時,學生視個別身體狀況和需求,自行審酌加減衣服,以保健為主要考量,學校不統一規定換季時間。
3.遇天氣變化太冷時,可自行採內加、外加方式處理,不強制一定要穿著運動服,一切以個人健康為考量。
4.穿著之服裝,以合身為原則,應注意整齊清潔。
5.基於學生的隱私權及安全考量,校服上不繡姓名或學號。
四、儀容注意事項:
1.本校並無限制學生髮式,頭髮以自然、乾淨為原則。
2.臉、耳、四肢、身體著重清潔,以身體健康為原則。
3.指甲定期適量修剪,以保持個人衛生。
五、學生穿著之注意事項:
1.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,消除性別歧視,維護人格尊嚴,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之精神。
2.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:「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,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、性別特質、性別認同或性傾向,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。」
3.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:「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、性別特質、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、活動、評量、獎懲、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。」
4.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「學校應對因性別、性別特質、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,以改善其處境。
5.本校教師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,考量學生在生理上、心理上、宗教上、經濟上等之特殊需求,給予學生多元選擇,並尊重其抉擇,以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,且不得因服裝儀
容問題,據以處罰學生。
六、本要點經服裝儀容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,校長核准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